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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职业病与中毒医学科主任王永义:“三步走”战略打造职业病防治链

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20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今年的活动主题是“一切为了劳动者健康”,目的在于倡导和动员全社会共同关注劳动者职业健康,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和健康工作方式理念,增强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

说起职业病,大多数健康人、包括多数长期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都不甚在意。而对于职业病患者来说,很多人在早期也不重视自己的病情,带病继续上班的人不在少数。据了解,1957年,我国法定的职业病仅有14种,而到了2013年,我国《职业病目录》中标注的职业病已经有132种。其中,从因粉尘引起的呼吸系统疾病到因工作环境、工作强度引起的皮肤、听力等问题都属于职业病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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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职业病与中毒医学科主任王永义表示,严重的职业病会使患者逐步失去劳动能力,大大加重家庭的经济负担,要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就必须贯彻“三步走”战略,打造职业病防治链条。(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供图)

职业病预防,关键在于用人单位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职业病属于人为的疾病,是完全可以预防的,而预防的关键就是用人单位要承担起职业病防治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在王永义看来,企业应该从几个方面开展预防工作: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改进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用无毒的代替有毒的,用低毒代替高毒;为劳动者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如针对粉尘作业,要有通风除尘设备、给工人发放符合要求的防尘口罩等;定期做好作业环境有毒有害工种的评价检测;定期安排接触有毒有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以早期发现职业健康损害。

此外,工人自己也要有良好的个人防护意识,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主动进行上岗前体检、在岗体检和离岗体检,及时采取措施,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职业病治疗,“行动早、危害少”

近年来,随着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更加复杂多样化,出现了一些新发的职业病。同时,由于科学研究的不断深入,人们对职业病的认识也更加全面,职业病相关疾病谱也随之发生改变。在目前,发病率前三位的职业病依次为尘肺病、噪声聋、化学中毒,与10年前相比,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率超过了化学中毒,成为仅次于尘肺病的第二大类职业病。

“长期在噪声环境下从事生产作业,劳动者会产生听力下降、耳鸣、头昏、头痛、失眠等症状,如果不及时进行治疗,病情一旦加重,将会导致不可逆听力下降。正因如此,很多职业病的‘早诊早治’十分重要。”王永义说。

如果劳动者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应及时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有关的资料。

一旦劳动者被确诊为职业病,用人单位要尽快安排其进行治疗,防止病情进展恶化,造成严重后果。

职业病保障,政策在行动

如今,“因病致贫”的现象十分常见,一场重大疾病可能让一个家庭变得“支离破碎”。那么职业病的费用该由谁来承担呢?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于未参保职业病劳动者,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其各项工伤保险,并承担职业病诊断及鉴定所产生的费用。

此外,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权利,《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权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  作者:胡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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