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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重庆正式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户分离现象较为普遍,长期外出工作、生活、学习的群众回户籍地办理婚姻登记,不仅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也带来诸多不便。5月27日,记者在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试点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重庆市与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四川省、江苏省、河南省和湖北省武汉市、陕西省西安市一起,纳入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城市,并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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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批复》和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重庆已纳入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6月1日正式实施后,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在重庆市内的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这次试点在全市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和万盛经开区均实施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两江新区辖区内的婚姻登记由渝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试点期限为2年(2021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

据了解,试点期间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办理婚姻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分情况提交以下证件:双方均不是重庆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应提供其中一方的《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

仅一方为重庆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应提供重庆籍当事人的《暂住登记凭证》或非重庆籍当事人的《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

双方均为重庆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应提供其中一方的《暂住登记凭证》。

如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的,办理方式与试点前完全一致,只提交《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和资料。

发布会上,记者了解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婚姻登记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现场办理,不能由其他人代办。为提高“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的效率,避免人员聚集,同时也为婚姻登记机关提前核实当事人信息,避免当事人来回奔走,我市已开通网上婚姻登记预约服务,建议当事人通过市政府“渝快办”和市民政局官网及微信公众号进行预约。办理婚姻登记时,如实填写本人身份信息和婚姻状况,以免因信息不实被纳入婚姻登记领域失信人员名单。

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全国除港澳台以外的所有内地居民,只要在重庆居住,并办理了《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都可以在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同时,重庆户籍的居民在试点的其他6省2市经常居住的,也可以在居住地当地按要求申请办理婚姻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只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婚姻档案查询、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不属于“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范围,需要当事人回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  作者:陈沾弟   作者单位:重庆网络广播电视台  )

(  责任编辑:卢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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