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罗女士在巴南区一家4s店,定购了一台吉利帝豪轿车。昨天提车时,罗女士发现,这台车是去年7月生产的,罗女士认为这是库存车,她不乐意了。
罗女士告诉记者,2月21号,她到巴南区九公里吉利4s店看车,当时缴纳了定金,定购了一台吉利轿车。双方签订了合同,但是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所购车辆的生产时间。昨天,4s店通知罗女士提车,由于是第一次买车,罗女士专门找了位验车师傅同行。
罗女士说,在她看来,生产超过3个月的国产车,就属于汽车行业标准中的库存车,而这台车生产已经超过半年。
采访中,记者来到4s店,销售负责人介绍,罗女士定购的车型,确实是去年七八月生产的,在他看来,车辆质量没有问题,并不存在库存车的说法。
同时,销售负责人表示,在双方签订合同时,罗女士并没有对车辆生产时间提出要求,4s店交付的车辆,也是按照合同要求在履行,对于罗女士的诉求,销售负责人也提出了解决方案。
销售负责人表示,如果实在协商沟通没有结果,罗女士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问题。记者就此咨询了徐斌律师。徐律师表示,法律上确实对库存车没有明确定义,如果消费者确实介意生产时间比较长的车辆,建议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要把相关明确约定在合同之中,避免交易过程中产生不愉快。
截止到记者发稿,罗女士告诉记者,经过协商,她已经跟4s店达成一致,此事已经顺利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