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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交通运输专业化审判 更好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

4月30日,市高法院召开“加强交通运输专业化审判 更好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涉交通运输民商事案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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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高法院研究室主任吴美来表示,“加强交通运输专业化审判 更好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主要采取三个方面的工作思路:

发挥专业优势,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积极构建与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相适应的专业化审判机制,依托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集中管辖涉交通运输民商事案件,为一体打造大通道、大枢纽、大口岸、大物流、大平台,更好辐射西部、服务全国、链接东盟、融入全球,服务保障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国家战略与市委中心工作,为新时代新征程新重庆建设提供强大司法引擎。

优化审判职能,推动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高质量发展。在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现有涉外商事、国内商事、知识产权专业审判、涉铁管辖职能基础上,扩展涉交通运输案件,通过对专业案件的集中管辖发挥规则治理优势,进一步凸显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作为重庆唯一一家专门化基层人民法院的品牌特色,在全国自贸区法院中进一步形成特色、做优做强,打造更加具有重庆辨识度、全国影响力的自贸区司法品牌。

深化司法改革,健全交通运输司法运行机制。加强交通运输审判便民机制建设,加强网上立案、跨域立案、在线诉讼等工作,建设“云上共享法庭”,加强与各区县法院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衔接,建立更加完备的一体多元共治交通运输治理体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涉交通运输民商事案件的批复》,自2024年5月1日起,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管辖范围作如下调整:

一是据以确定管辖的连结点位于重庆市范围内的以下第一审涉交通运输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向重庆市辖区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由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集中管辖:1.运输合同纠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管道运输合同纠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联合运输合同纠纷、多式联运合同纠纷、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纠纷、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纠纷、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应由海事法院管辖的除外);2.仓储合同纠纷;3.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快递服务合同纠纷、邮政服务合同纠纷、仓单质权纠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航空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二是原由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受理的重庆市江北区、渝北区、沙坪坝区内发生的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第一审民事案件,调整为由法律规定的重庆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剑波院长表示,下一步,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将继续深化国内外交通运输审判规则衔接,探索构建涵盖铁、公、空、水等多种运输方式的多式联运司法保障体系,推动打造具有重庆辨识度、全国影响力的交通运输审判司法品牌。

(  作者:王成伟  )

(  责任编辑:周思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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