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能否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 财物 ?价值该如何认定?在虚拟币交易中发生的抢钱行为,究竟是诈骗还是抢夺?近日,在重庆市北碚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 “30万元现金换U币”案中,面对这些疑点,检察官依法办案,最终促成案件顺利审结。
2025年6月,小李与田某约定进行“30万元现金换U币”的线下交易。 交易当天,小李查验完田某带来的现金后,按约定将U币转入田某的账户。但是当小李以为交易完成准备拿钱离开时,田某突然高喊“没有收到U币”,一直等候在包房外的刘某随即冲上前与小李争夺现金。有人报警后,警方在检察机关引导下 深入查证,发现包括 田某在内共有 3人涉案,他们表面上打出 “现金换U币”的幌子,实际上 以“未收到U币”为由拒付款项,进而上演“对方抢钱”戏码,将自己包装成“受害者”。经过联席会议,检察机关认为, 田某等人自始至终没有真实的U币购买意图,其主观上根本未打算支付对价,30万元现金是进行虚假交易的“诱饵”。而抢夺罪构成的前提是“财物由被害人合法占有”,该案中,小李从未实际取得对30万元现金的占有,因此该案不存在“抢夺被害人财物”的可能。田某等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法律,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 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那能否把案件中的虚拟货币认定为 财物?其价值如何呢?
检察机关 提起公诉后, 鉴于三人具有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 今年4月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田某等三人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