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在九龙坡一家便利店买了两袋牛奶,刚喝一口就觉得味道不对。再仔细一看包装——牛奶已经过期四天了。
小张平时很喜欢喝一款“青汁牛奶”。2月28号下午,她路过九龙坡这家罗森便利店,花10块6毛钱买了两袋。走出店门后,她顺手打开一袋尝了一口,立刻就察觉到了异样。
小张保留的那袋过期牛奶包装显示,生产日期为2026年1月10号,保质期45天,也就是说,这袋牛奶在2月24号就已经过期。而她购买的时间是2月28号,过期整整四天。另一袋牛奶则在保质期内。
小张说,喝了半袋过期牛奶后,她出现了拉肚子的情况,自行服用了蒙脱石散。随后她再次联系便利店,希望依据食品安全法进行赔偿,但双方始终没能谈拢。
记者随后陪同小张来到这家便利店。工作人员表示,店长刚刚得知此事。在记者等候约半小时后,店长来到现场。她承认小张确实是在店里消费的,但也提出了质疑。
店长表示,小张虽然反映喝了牛奶后肚子不舒服,但一直没有提供就医记录或购药凭证。至于为什么店里会出售过期四天的商品,店长坦言,可能与节后人员变动有关。
店长也表示,他们曾尝试提出补偿方案,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记者随后拨打了罗森400客服电话,工作人员表示会反馈处理,但截至发稿前,记者未收到任何回复。针对小张的遭遇,记者咨询了徐斌律师。徐律师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只要消费者能证明商品确实从该店购买且已过期,就可以要求“退一赔十”,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计算。如果因食用过期食品导致身体不适并就医,还可额外索赔医疗费用。目前,小张已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