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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划了哪些重点?来看这份权威解读

7月30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定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据介绍,《条例》共六章七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规划与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责任、附则等。近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细化部门职责,推动“三水共治”

一是优化管理机制,明确主体责任。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细化了部门的职能职责,强化了责任落实,建立了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机制。

二是强化监督管理,完善防治措施。按照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水资源保护“三水共治”理念,进一步强化了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措施。

三是加强事故预防,做好应急处置。为了有效防范水污染事故,结合本市应急救援经验,规范了水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

四是突出重点领域,加强源头治理。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细化水污染防治措施。

五是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格实施保护措施。为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和水质,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明确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完善相关保护措施。

《条例》在总结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水污染防治的职能职责,强化了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措施,突出了对重点领域水污染的治理,针对水污染物来源分类制定防治措施,将生态文明建设新要求、新措施予以规范化、法制化,从事前、事中、事后等方面加大了对水生态环境的保护。

坚持问题导向,融入地方特色

《条例》要求,除在安全或者产业布局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工业集聚区。新建化工项目应当进入全市统一布局的化工产业集聚区。《条例》还明确了新建化工产业集聚区、工业集聚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与长江、嘉陵江、乌江岸线保持相应距离。并禁止在长江、嘉陵江、乌江岸线一公里范围内布局新建重化工、纸浆制造、印染等存在环境风险的项目。

在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方面,《条例》分别对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设置了禁止性行为: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新增“禁止新增农业种植”等规定;对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新增“禁止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禁止从事采砂、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养殖、放养畜禽等活动”“禁止新增使用农药、化肥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等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区域,《条例》还建立起“约谈限批”制度,要求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还应当向社会公开。

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的制定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总结了我市多年来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践经验,既体现了时代特征,又充分融入了地方特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是立足流域保护,创新工作机制,推动“区域联防”建设,对区域上下游之间的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作了相应规定。

二是建立“约谈限批”制度,构成了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强化监督管理。

三是防治工业污染,落实“产业投资”限制,结合《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定,对产业布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污染源头治理上,加大了对长江、嘉陵江、乌江的保护力度。

四是细化管理措施,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从源头上减少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防止农业面源污染,同时进一步促进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和水产养殖业协调发展。

五是加大保护力度,完善“分级保护”制度,将优先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在遵循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存在的实际问题,分别对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设置了禁止性行为。

(  作者: 陈洁  )

(  责任编辑:伍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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