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程颖)8月11日,经市政府同意,市生态环境局正式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以下简称《执法事项清单》),共确定我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170项,其中行政处罚事项157项,行政强制事项13项;同时,明确了事项对应的实施主体和第一责任层级。
据了解,今年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省在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基础上,进行细化、优化和完善,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机制。3月18日,我市正式启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编制工作,经历了征求意见、法律顾问团队逐条审核、报请市政府审议等过程后正式印发。
《执法事项清单》深化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界定我市生态环境部门执法职责范围的明确依据,提出了“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执法事项一律取消”,进一步厘清了生态环境部门与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部门的执法职责边界,明确了市、区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同时,推行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街道)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有利于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推动建立边界清晰、协同高效的执法职责体系,推动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对于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来讲,《执法事项清单》既是普法书,也是责任书。”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以推动《执法事项清单》落实为核心,聚焦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与市场主体、群众关系最密切的行政执法事项,着力解决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同时,制定简明易懂的行政执法履职要求和相应的问责办法,探索形成可量化的综合行政执法履职评估办法,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及案件移交机制,畅通投诉受理、跟踪查询、结果反馈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