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事项清单共确定我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170项,其中行政处罚事项157项,行政强制事项13项;同时,明确了事项对应的实施主体和第一责任层级。
第1眼记者了解到,这一清单,在今年3月启动编制。在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全程参与下,期间先后10余次向各区县人民政府、6个市级部门、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征求意见,并邀请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3家法律顾问团队全程参与、逐条审核。
清单分为建设项目类、许可证类、水类、大气类、噪声类、土壤类、固废类、化学品类、畜禽养殖类、生态类、辐射类、环境应急类、自动监控类、综合类14大类,涉及到原生态环境部门职责的共162项,由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水利部门、林业部门划入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职责的共8项。新划入职责的这8项分别为: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划入1项,为对在自然保护地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部门划入2项,为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在水产苗种繁殖、栖息地从事采矿、排放污水等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行政处罚。
水利部门划入2项,为对违规设置排污口的行政处罚;对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林业部门划入3项,为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对在湿地自然保护地内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的行政处罚;对在国家森林公园内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清单的出台,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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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事项清单》是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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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清单是界定我市生态环境部门执法职责范围的明确依据。《执法事项清单》提出了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执法事项一律取消,进一步厘清了生态环境部门与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部门的执法职责边界,明确了市、区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同时推行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街道)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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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也是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责任制的根本基础。《执法事项清单》对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来讲,既是普法书,也是责任状。《执法事项清单》逐项对执法事项对应的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进行明确,为后续统一工作规程、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基础,为在生态环境领域全面实行“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提供依据。
(第1眼-重庆广电记者 刘晓媛 郝岱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