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近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明确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主要对我市工伤保险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等方面的政策口径做了进一步细化,主要对五个方面的政策进行了明确。
明确了多重用工关系的参保登记和责任主体。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个用人单位都应当分别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实际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进一步明确了申请工伤认定时限、受理管辖等问题。统一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起止时限和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申请工伤认定受理管辖政策口径,并对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申请增加或变更记载受伤害部位的办理流程进行了规范。
进一步明确了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受理范围。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已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并领取一次性工伤待遇的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进一步明确了工伤待遇保障口径。统一了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其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因用人单位后续发生欠缴工伤保险费而停发其待遇。并明确了已参保的工伤职工在多个单位间经组织调动时,工伤保险关系承继口径。
进一步明确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有关文书的送达方式。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有关文书,方便各方当事人及时获取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相关结论文书。

《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