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川渝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了16件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明理,进一步强化办案指导,统一裁审标准,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切实支持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推动劳动人事争议实质化解。
主播与公司签订经纪合同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2023年7月19日,主播王某与某传媒公司签订《独家经纪合同》,约定合作期限至2025年7月20日。合同约定王某每月直播不低于26天、每天不少于6小时、短视频发布次数、PK次数等具体指标,并约定双方按比例分配直播收益。某传媒公司前期支付45000元签约金,后续按比例结算收益。王某使用个人账号在抖音、快手等平台自主选择直播内容(以跳舞为主),编舞、选曲均由其自行安排,除首月在某传媒公司直播外,其余时间均在家完成。平台方代扣代缴王某个人所得税,纳税项目为“一般劳务报酬”。
双方在履约期间,某传媒公司仅按合同比例分成,未发放固定工资;王某收入完全依赖直播流量收益,且自行承担设备、网络等成本。某传媒公司未制定考勤、绩效考核等规章制度,仅对直播时长、数据提出建议。王某未以某传媒公司名义对外活动,直播账号、粉丝流量均归属其个人,与某传媒公司无品牌绑定。2024年6月,王某向某传媒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与某传媒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劳动关系认定需同时具备(一)双方符合主体资格;(二)劳动者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首先,人格从属性缺失,王某自主决定直播内容、时间、地点及账号使用,未受某传媒公司具体指令约束。虽合同约定直播时长等指标,但该要求系基于双方收益共享的商业合作属性,非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某传媒公司未制定考勤、奖惩等劳动纪律制度。其次,经济从属性不足,王某收入来源于直播平台收益分成,非某传媒公司定期发放的固定工资。纳税记录显示其所得性质为劳务报酬,某传媒公司仅按约定比例提成,未掌握生产资料或者定价权。签约金属于履约保证金,非劳动报酬组成部分。最后,无组织从属性,王某未以某传媒公司名义开展活动,未纳入某传媒公司组织体系。其使用个人账号直播,与平台直接建立服务关系,某传媒公司仅从事经纪服务,故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特征,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新媒体时代下,主播与平台经纪公司之间应注意区分“合作关系”与“劳动关系”,若工作内容、时间、地点可自主决定(如自行安排直播内容、使用个人账号等),收入依赖业务分成(如打赏、广告收益等)而非固定工资,且纳税为“劳务报酬”,则通常属于合作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同时,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宜明确约定关系性质(合作或者雇佣或者其他),避免模糊表述引发争议。争议发生后,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劳动管理、用工事实、工资约定及发放情况等,综合考量双方是否具备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来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伪造业绩数据,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在某贸易公司店铺担任店长职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附件《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劳动者擅自更改销售数据,隐瞒或者提供虚假的销售数据或者信息,对用人单位造成不利后果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李某任职期间,通过遥控器操控客流计数器,虚假增加店铺客流量数据谋取不当绩效奖金。某贸易公司发现后,认为李某虚增客流量数据的行为违反《员工手册》规定,遂向李某发出《违纪通知书》并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案件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义务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劳动者伪造业绩数据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利后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李某身为店长,本应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实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赢”,但李某却通过遥控器虚构客流量数据,以实现获取高额绩效奖金的不当意图,既逃避了用人单位正常的用工管理,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亦可能因给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数据导致用人单位决策失误带来经济损失,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某贸易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典型意义
敬业、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敬业是职业道德的灵魂,诚信是公民道德的基石。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忠实勤勉是劳动者从业的基本要求。本案对劳动者伪造业绩数据的“反管理”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充分维护了用人单位的管理秩序和用工自主权,有利于引导劳动者树立爱岗敬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正确劳动价值观和良好劳动品质,对构建和谐共赢劳动关系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