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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川富洋烧烤店“6·21”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涉刑事案件一审宣判

30日上午,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宁夏银川富洋烧烤店“6·21”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涉刑事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对银川富洋烧烤民族街店投资人、实际经营者张洪显和刘国,宁夏龙江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崔文波,宁夏国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周志国等15名被告人,依法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分别判处六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禁止其中3名被告人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并对其中3名罪责较轻、符合法定条件的一线员工依法适用缓刑。

一审审理查明,2023年6月21日20时37分许,银川市兴庆区富洋烧烤民族街店发生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此次事故是一起因相关企业违法违规检验、经营,并配送不符合标准的液化石油气瓶,烧烤店在使用中违规操作发生泄漏爆炸等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洪显等12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情节特别恶劣,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周志国等3人身为液化石油气检测机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行为均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在犯罪中所起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审判过程中,法庭依法保障了各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宣判后,崔文波等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以及部分被害人和被告人亲属等旁听了案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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