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在准备与公司续签的过程中,双方没有谈妥,如今公司方面明确表示,不再续签。小李拨打630热线,想知道公司是否应该向她支付经济补偿金?
去年初,小李与一家物流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14个月,工资一栏约定为四千元。如今,合同到期了,公司拟了一份新的劳动合同。小李发现,新合同上面并没有约定每月工资的具体金额,而是改成了:基本工资2800元加其他多项补贴。对此,小李无法接受。
记者来到公司采访时,负责人不在。记者拨打了负责人的电话。
为了打消小李的顾虑,公司愿意在新合同里写明工资的具体金额。然而,小李又提出了第二项诉求:希望在新合同中再加上一条,如果将来公司辞退小李的话,那么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应该按照实际总收入来计算。
合同修过了多次,双方最后达成一致:五一节后就续签合同。然而,假期结束后,小李来续签合同,公司方面却表示,不续签了。
630法律服务团的田小江律师,对此事的三个环节做出了分析。第一个环节:劳动者小李要求在续签的合同中明确写明,薪资与此前保持不变,田律师认为小李的这个要求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个环节:小李要求在新合同中写明,一旦她被辞退,经济补偿金不能按照基本工资计算。对此,田律师认为多此一举。
第三个环节:公司最终拒绝续签合同,也不愿意支付经济补偿金。田律师认为,小李在公司上班的时间不足一年半,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应该向她支付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
目前,小李也准备通过法律渠道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我们也提醒大家,在续签劳动合同时,一定要仔细谨慎,可以咨询一下专业人士,以免权益受到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