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先生和前妻的离婚协议约定,女方不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如今十多年过去了,喻先生的生活陷入了困顿,无力抚养孩子。他想知道,能否重新要求前妻承担起抚养义务?
喻先生和前妻育有一儿一女。2013年,二人离婚时约定:由男方抚养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女方不用承担抚养义务。此后,喻先生和一双儿女一起生活。十多年来,他再婚后又离婚,当过保安,开过网约车。最近一年多,由于患病,他一直失业在家。
如今,19岁的儿子已经找到了工作,14岁的女儿在读初中。喻先生说,他变卖了车辆等财物,经济上仍旧入不敷出,无力继续抚养女儿。他希望孩子的母亲能够承担抚养义务。
记者多次拨打孩子母亲的电话,均无人接听。记者联系上了孩子的外公。外公表示,他们只能偶尔会给孩子一些零花钱,给不了抚养费。
喻先生想知道,虽然当初的离婚协议约定,女方不必承担抚养义务;但如今,他遇到了困难,能否要求女方承担抚养义务呢?记者咨询了630法律服务团的田小江律师。
田律师表示,喻先生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以女儿为原告起诉前妻,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