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张先生以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一瓶过期饮料,并向超市索赔一千元。那么,他的索赔要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采访之初,张先生并未表明“职业打假人”的身份。他拨打630栏目热线,自称外地游客,9日上午在沙坪坝区的一家大型连锁超市,购买了一瓶过期饮料。他向记者提供了一段视频,记录了自己的购买过程,试图证明这瓶饮料确实来自超市的货架。
这瓶饮料的价格是9.99元,生产日期是去年8月份,保质期是12个月,已经过期两个月。记者采访时,超市方已把同一产品全部下架。《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计。张先生据此向超市提出索赔。
超市方面表示改天回复张先生,没有接受记者的采访。就在记者完成拍摄,准备离开时,张先生在镜头外,向记者透露了一些内容。
张先生此时向记者坦言,自己并非游客。由于工作需要,他总是在全国各地到处跑。
如果职业打假人去法院起诉超市,要求赔偿一千元钱,那么是否会得到支持呢?记者采访了630法律服务团的律师田小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