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与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及相应权利义务,但是在离职后,不仅偷偷到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就职,还虚报其他单位入职证明材料,领取高达数万元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近日,市五中法院对这起竞业限制纠纷进行了二审审结。
李某是某信息公司员工,负责特定客户信息的维护。他与信息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 约定李某于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任何与公司相同或类似行业的竞争业务,信息公司将按月支付数千元的补偿金。后来李某离职,提交相关证据,领取了竞业限制补偿金。
不过, 原公司后来发现,李某实际入职到了与该公司有竞争关系的某科创公司,经过劳动仲裁后起诉到渝中区法院。 渝中区法院一审判决 李某败诉,李某又上诉到市五中法院。
最终法官 认定,李某不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还虚假报告新入职情况,理应按竞业协议, 全额返还某信息公司向其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同时法官还指出,不管是公司还是劳动者,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竞业限制约定,更不应提供虚假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