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市民苏先生在一家汽车品牌4S店订了一辆新车。昨天本是双方约定提车的日子,可 苏先生最终却没有拿到车子。他和4S店都认为对方违约了 ,这是怎么回事呢?
5月10号,苏先生在渝北区 重庆隆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订购了一辆7座新能源车,车价为25万9千八,定金5千元。合同上双方约定交车时间为一个月。
苏先生表示,到了约定时间无法交车,那就是4S店违约。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事项第三条:若一方违约,已缴纳的定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这项规定中,对于收受定金一方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
但 4S店的丁经理表示,他们没有违约。由于厂家生产原因,6月7号才发出车辆,昨天他们已经告知了苏先生。对于超出了交车约定时间的问题,4S店表示可以赠送保养作为补偿。
4S店方面强调,双方约定的合同中,还有一个条款是:车到交车。既然车辆已经发出,必然会交到苏先生手中。而苏先生表示,针对车到交车这一项,他当时是反对写进合同里的,因为就是担心交车时间遥遥无期,于是要求销售人员打了叉,表明这项条款无效。不过在4S店的合同里,车到交车这一项条款是打的勾。
丁经理表示,苏先生双倍返还定金的要求,他们无法接受,因为4S店方面没有违约。而车辆发出,苏先生却要终止合同,在他们看来,是苏先生违约。本着协商的态度,他们只能返还5千元定金。针对此事,记者也咨询了630法律服务团的杜江涌律师。
杜江涌表示,他对双方合同的理解为,在约定的一个月时间内,车到交车。如果4S店明确表示,在约定的时间内无法交车,就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发稿前, 苏先生和4S店方面仍然没有协商一致,双方都表示走法律途径解决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