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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五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5月30日下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2023年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了第五批重庆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1:刘某等电信网络诈骗案——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犯罪应予严厉打击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袁某、陈某、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快手平台上采用冒充客服,对未成年被害人谎称在其指定的直播间刷礼物可以退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周某某在明知刘某等人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为其提供收取礼物的直播间以及提现转账等帮助。其中,被告人刘某涉案金额人民币209902.6元,被告人袁某涉案金额人民币130689.9元,被告人陈某涉案金额人民币118584.1元,被告人苏某某涉案金额人民币44178.2元,被告人陈某某涉案金额人民币111861元,被告人刘某某涉案金额人民币28374.2元,被告人周某某涉案金额人民币18280.7元。案发后,案涉被害人已获得全额退赔。

【裁判理由及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等七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因本案被害人均系未成年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诈骗数额达到普通电信诈骗“数额巨大”标准的80%即构成情节严重。根据七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等七人犯诈骗罪,判处四年三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四万元至八千元等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同时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近年来,网络短视频平台的风靡丰富了大众娱乐生活,同时也成为犯罪分子紧盯的热土,未成年人因辨识力差、思想不成熟而容易受到电信网络诈骗的侵害。本案系一起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团伙犯罪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积极引导被告人全额退赔了案涉20余名未成年受害人,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双统一。同时引导未成年人正确认识和合理利用网络、切实增强网络诈骗防范意识,也提醒家长、学校和有关职能部门主动履行监管教育职责,及时关注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心理状态,加强防诈教育和培树未成年人健康向上的人生观、价值观。

案例2:秦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应予严惩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28日,被告人秦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到丰都县某宾馆开房,并邀约多名未成年人入住。秦某在该房间内容留秦小某、冉某、周某(均为未成年人)吸食毒品。

【裁判理由及结果】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在宾馆其所开的房间内容留多名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法院结合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严厉惩治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

毒品是人类公害、万恶之源,特别对于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极易造成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依赖。本案被告人秦某明知三名未成年人三观尚未成熟,好奇心强,辨别是非能力差,还邀约并容留其吸毒,应依法严惩。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坚决严惩针对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鲜明立场,有效震慑此类犯罪;彰显了人民法院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避免青少年受到毒品的诱惑和危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使命担当,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温度的司法服务和有力度的法治保障。

案例3:被告人王某、刘某某开设赌场案——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至5月,被告人王某与刘某某在铜梁区某小学附近王某所有的门市内,放置了三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供他人赌博。截至被查获时,二人平分非法获利共计18200元。

【裁判理由及结果】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在中小学附近设置三台赌博机供他人赌博,违法所得18200元,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结合具体案情,以开设赌场罪判决王某、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严惩以在中小学附近设置赌博性质游戏机方式开设赌场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教育机构是培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场所,不仅要净化校园环境,也要净化校边环境。本案中,被告人经营的赌博游戏机与中小学校隔街对望,距离仅百米,极易诱导未成年人沾染赌博恶习,耽误学业,形成扭曲的价值观念,严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严厉打击此类行为,有利于净化校园周边环境,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教育、成长环境。

案例4:史某、石某诉重庆市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向未成年人出售农药等危化品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7日,史小某与同学黄小某(均系未成年人)到被告重庆市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处购买了4瓶“敌敌畏”农药。当晚,史小某与黄小某相约分别在各自家中服农药自杀,最终造成黄小某受伤,史小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史小某的父母诉至法院,认为被告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限制使用的农药,导致史小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各项损失十万元。

【裁判理由及结果】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若经营者难以判明购买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信息等内容,并负有对相关事项进行询问、查看、说明等义务。农药具有显著危害性,农药经营者应当尽到比销售普通商品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本案中,虽然史小某对自身死亡的后果具有主观故意,但被告向其出售农药的行为为其自杀提供了条件,且其出售农药时并未按规定履行查验登记身份证件等审慎注意义务,存在过失,与史小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经法院调解,被告当庭支付原告因史小某死亡的各项损失六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商家违规向未成年人出售农药等危化品的典型案例。

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农药因本身具有的毒性,对人体健康存在巨大危害,属于应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的物品范畴,销售者在销售、使用过程中更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本案的裁判,提醒农药经营者和特殊商品经营者,提升注意义务,规范销售行为,避免因过失行为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带来损害。同时,家长和学校也应多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学习、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和心理健康疏导。

案例5:吴某诉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儿童娱乐场所经营者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吴某(时年5岁)在母亲的带领下来到某公司儿童蹦床游乐园玩蹦床。吴某与其他未成年人轮流从高度为80厘米的平台上往海绵池跳,吴某跳下后受伤。当时吴某之母未在其身边陪同,亦无工作人员值守。经鉴定,吴某因右股骨远端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吴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

【裁判理由及结果】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蹦床的海绵池底部虽然铺放了方形海绵块,但因海绵块未固定导致安全隐患;同时,公司未安排足够的工作人员在游乐场维持秩序、安全保护,应对吴某所受伤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吴某的监护人未对吴某尽到监护职责,亦应承担部分责任。综合全案,判决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系儿童娱乐场所经营者未恰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未成年人受伤而承担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

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面向未成年人开放的游乐场所日益增多,未成年人在游玩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儿童游乐场所的经营者,对在其场所内游玩的未成年人应负有比一般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要求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看护义务以及救助义务,承担更为严格的责任。本案对未成年人游乐场所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游乐设施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工作人员是否认真全面履行职责等方面起到警示、指导和规范作用。此外,监护人也应时刻关注未成年子女的健康和安全,绷紧自己是“第一责任人”的弦,避免因一时疏忽而给未成年子女带来身心创伤。

案例6:翟某与某食品公司肖像权纠纷案——未成年人肖像权应得到依法保护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翟某(时年9岁)参加了某食品公司组织的DIY自制蛋糕活动。活动结束后,公司工作人员为其拍摄了一张手提自制蛋糕的正面照片。同年3月,未经翟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该公司将翟某的上述照片用于其经营店铺的宣传海报上用作广告宣传。同月,翟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某打电话向该公司反映了上述情况,公司于当日撤除了该海报。因对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翟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一万元。

【裁判理由及结果】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本案中,某食品公司在未经翟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其影像资料用于公司的宣传海报,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害。综合全案情节,判决该公司赔偿翟某两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保护未成年人肖像权的典型案例。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肖像权是典型的人格权,加强人格权司法保护,让人民群众在社会发展中享受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是人民法院应该肩负的职责使命。本案中,法院依据事实认定未成年人的肖像权遭到侵害,依法判决侵权人赔偿相应损失,强调在数字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时代,“随手拍”却不能“随手发”或者“随便用”,注重平等保护公民,尤其是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和私人生活安宁,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

案例7:刘某某等诉周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父母应以合适的方式介入未成年人之间的纠纷

【基本案情】

某日,小学生舒某某与同校同学刘某某等6人发生争吵。舒某某之母周某某赶到后,认为舒某某受到欺负,便对刘某某等以扇耳光的方式实施殴打,造成刘某某等头面部不同程度受伤。同日,刘某某等到医院检查,均支付医疗费 699元。

【裁判理由及结果】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周某某作为成年人在未了解争吵原委情况下对包括原告刘某某在内的6人扇耳光,致使刘某某等人面部损伤,应承担检查费用。周某某作为成年人在面对学生间的争吵时,未采取合理方式解决,直接对未成年人实施殴打,一定程度上给刘某某等人精神上造成痛苦。根据侵权人过错、侵权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因素,酌情支持精神抚慰金,遂判决周某某分别支付刘某某等6人的医疗费用,并各支付精神抚慰金三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为特殊的校园侵权案件,在未成年人之间发生纠纷时,一方未成年人的父母采取过激处理方式导致相对方未成年人受伤的典型案例。

父母是未成年人最好的榜样,对于未成年人思想、品德、作风的形成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案中,当孩子在校发生纠纷时,父母不仅没有积极劝导化解矛盾,而是采取了殴打同学的过激手段,给被殴打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伤害的同时,也给自己的子女带来不良示范,并最终承担了相应的法律后果。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支付医疗费和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责任,充分彰显了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鲜明立场。同时,也对于促进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引导和教育未成年人正确认识和处理问题,培养健全的人格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8: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案——《家庭教育指导联动提示书》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

【基本案情】

刘某与张某长期因家庭琐事争吵,张某索性外出打工不归。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解决三个子女的抚养问题。小女儿小婷因受家庭环境影响,不愿上学,刘某夫妇对此持放任态度,相关部门多次上门劝说无果。

【裁判理由及结果】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依法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刘某与张某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保障小婷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保障小婷能及时返校学习,法院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向相关部门发出《家庭教育指导联动提示书》,协同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最终帮助小婷重返校园。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与相关部门通过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典型案例。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辍学事宜不闻不问,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直接导致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被侵害,依法应予以纠正。父母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实施主体,国家致力于为未成年人获得良好的家庭教育提供保障和支持,司法机关负有对不当家庭教育行为进行干预的义务。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积极发挥职能作用,联动家庭、学校、司法和社会等各类主体共同、全面、系统、科学地推进家庭教育,保障了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案例9:袁某诉谢某、喻某等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以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家长加强对子女的教育

【基本案情】

陈小某(时年15岁)与杨小某(时年15岁)于2022年7月的某天凌晨在某小区外道路旁盗窃原告袁某蓝色雅马哈二轮踏板摩托车一辆。陈小某、杨小某系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不承担盗窃行为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二人处以行政拘留7日,不予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袁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小某、杨小某及其家长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理由及结果】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经调解,陈小某、杨小某的家长分期赔付袁某经济损失共计5500元。该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分别向陈小某、杨小某家长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并当庭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典型意义】

本案系以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家长加强对子女教育的典型案例。

家庭的关爱和教育对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尤为重要,家长在教育未成年子女过程中,不能仅限于给子女提供物质生活保障,还应密切关注他们的精神世界,教育引导其树立法治意识,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以免误入歧途。同时,若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家长作为监护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引导指导家长“依法带娃”,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树立传承优良家风,让教育与责任不缺位,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例10:冉某某、李某某申请撤销李某1监护人资格案——依法撤销不履行监护职责父母的监护人资格

【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李某1与李某2婚后于2015年生育儿子李小某,申请人冉某某、李某某系李小某的祖父母。2016年3月,李某2意外去世。后李某1外出不归,现已再婚并生育一女。期间,李小某一直随祖父母生活,李某1未支付抚养费或对李小某表示关心。庭审过程中,李某1表示其现在无业,无支付抚养费的能力,也不愿意亲自照顾李小某,愿意放弃对李小某的监护资格;李小某也愿意由二申请人作为其监护人。

【裁判理由及结果】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人李某1本应对被监护人李小某尽抚养、教育和保护之则,但李某1却在李某2去世后擅自离家,完全不履行对李某1的监护职责。鉴于李小某实际由申请人抚养多年且愿意继续跟随申请人生活,被申请人客观上无法也无意抚养照顾李小某,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申请人的请求予以支持,遂判决撤销被申请人李某1作为李小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冉某某、李某某为李小某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撤销不履行监护职责父母监护人资格的典型案例。

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父母的首要责任,恰当履行监护职责是父母的权利更是父母的义务。本案中,监护人拒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损害被监护人的健康成长环境。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走访被监护人所在地的村委、民政,了解情况并听取意见,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依法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并为其另行指定监护人,彰显了法律的公正、权威与柔情。通过给予“生而不养”行为以法律和社会层面的否定评价,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教育引导全社会关心关注

(  作者:王成伟  )

(  责任编辑:张静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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