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发言人来了——我为群众办实事”环保微宣讲活动,在沙坪坝区重庆国际物流枢纽园区举办。五位发言人在现场就企业生产中危险废物如何处置、乱排污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要接受哪些惩罚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涉及环保的相关问题答疑解惑。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会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受到现场企业代表的广泛关注。
据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李玲介绍,长期以来,面对生态环境损害,“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情况长期存在,随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要承担赔偿责任,落实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保护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环境。
什么是生态环境损害?
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也就是说,当某些单位和个人通过违法排污、违法倾倒、乱捕滥伐、毁林造田、违法开采等行为导致了环境质量下降,动植物个体病变死亡以及饮用水源等生态服务功能丧失等等,这些都是生态环境损害。
哪些生态环境损害情形需要赔偿?
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发生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民法典》第123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哪些情形应当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据市生态环境局总量处发言人介绍,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若发生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情形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