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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将实施新标准 二级医疗机构门诊费用明年可报销

从2021年1月1日起,《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办法》和以前的政策相比都有些什么变化?12月23日,市医疗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据了解,此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参保人只有在我市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才能报销。《办法》实施后,参保人在我市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会办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费用将也可报销。其中,未成年人可在三级儿童医院或妇幼保健医院门诊就医,按照在二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限额进行报销。

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按照我市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执行。参保人的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和特殊疾病待遇不重复享受。

在起付标准方面,参保居民一年内(指从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发生的符合规定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部分按规定报销,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按照《办法》,参保人在普通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按一级医疗机构60%、二级医疗机构40%的比例,实行限额报销。

举例来说,赵先生在附近的某二级医院门诊看病,发生了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400元,那么医保报销(400-200)×40%=80元。如果是在一级医院门诊看病,则医保报销400×60%=240元。

再来看看支付限额,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在普通门诊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费用(不包括个人负担部分)累计计算。2021年度,一档参保居民最高支付限额300元,二档参保居民为500元。

大学生按每人每年100元定额标准由校医院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结余作为指标结转,超支由校医院负担。学生每次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一档75%、二档80%。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施行后,原门诊定额报销制度同时取消,参保人未使用完的门诊定额报销资金继续使用至全部使用完毕。

(记者 李珩)

(稿件原载于2020年12月24日《重庆日报》)

(  责任编辑:周凯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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