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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台煤矿关停安全管理十条措施 全市所有煤矿停止井下除通风、排水、瓦斯检查、安全监控系统维护、密闭等日常保安之外的一切作业

12月11日,记者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获悉,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应急管理部、国家煤监局和市委、市政府系列工作要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了《全市煤矿关停安全管理十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措施》要求,全市所有煤矿停止井下除通风、排水、瓦斯检查、安全监控系统维护、密闭等日常保安之外的一切作业。必须对有自然发火等严重安全威胁和停止供风区域按规定及时进行密闭;煤矿井下有人员作业时,必须严格落实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行前,必须对所有井筒实施临时密闭或永久密闭,防止人员擅自进入未通风或通风不良的井下巷道。

相关部门制定“一矿一策”关停安全保障工作方案,避免井下单人行走作业,确保井下通风、排水、瓦斯检查、安全监控系统维护、密闭等日常保安作业的安全。煤矿安全保障工作方案和措施由所在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查,并严格执行。区县煤矿安全监管、行业管理、公安、供电等部门要对关停煤矿采取实行禁止无关人员入井、禁止采掘活动、禁止使用(供应)火工品、限制(停止)供电等“三禁一限”有效管控措施。

对已申请关闭退出或政府已作出关闭退出决定的煤矿,区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督促煤矿按照“一矿一方案”制定关闭退出工作方案和井筒封闭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并开展联合审查,明确煤矿井筒封闭范围、关闭退出时限。

井下重要设备设施进行拆除时,相关部门必须制定设备设施拆除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经所在区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同意,在驻矿安监员的监督下,方可实施拆除作业。严禁将设备设施拆除作业进行外包。

《措施》提到,负有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各部门应每日报告工作情况,并加强执法检查。

其中,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每天17∶00前,逐级报告煤矿关停动态和安全管控工作情况;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天17∶00前,逐级报告煤矿关闭退出和安全管控工作情况。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加强日常执法检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远程监管监察”、突击检查、暗查暗访、夜间抽查等多种方式开展督查。

(记者 崔曜)

(稿件原载于2020年12月12日《重庆日报》)

(  责任编辑:陈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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