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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正式印发

重庆日报全媒体讯(记者 陈维灯 实习生 何星熠)8月11日,我市正式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以下简称《执法事项清单》),确定我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170项,其中行政处罚事项157项,行政强制事项13项;同时明确了事项对应的实施主体和第一责任层级。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副总队长张梅介绍,2018年12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整合国土、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相关执法权。2020年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省在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基础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等情况,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

  今年3月18日,我市正式启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编制工作,并于8月11日正式印发了《执法事项清单》。

  《执法事项清单》划定了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执法的边界范围,为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开展执法工作提供了依据。提出了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执法事项一律取消,进一步厘清了生态环境部门与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部门的执法职责边界,明确了市、区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同时推行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街道)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有利于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推动建立边界清晰、协同高效的执法职责体系,推动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执法事项清单》共170项,其中涉及到原生态环境部门职责的共162项,由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水利部门、林业部门划入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职责的共8项。

  新划入职责的这8项分别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1项,为对在自然保护地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政处罚;农业农村部门两项,为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在水产苗种繁殖、栖息地从事采矿、排放污水等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行政处罚;水利部门两项,为对违规设置排污口的行政处罚;对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林业部门划入3项,为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对在湿地自然保护地内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的行政处罚;对在国家森林公园内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接下来,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林业4个市级部门将及时移交相关的执法事项,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将联合划入职责的市级部门共同推进《执法事项清单》落地生效。

(  责任编辑:项韵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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