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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重庆这些区域持续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重庆网络广播电视台记者 张尹蓝

春节将至,重庆警方提醒广大市民,根据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重庆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等区域持续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同时,今日记者从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获悉,全市2019年共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案件1600余起,收缴非法烟花爆竹成品11万余件,发现查处非法燃放26起,依法刑事拘留5人、治安拘留300余人,警告教育1100余人。

据了解,《条例》规定的禁放区域为重庆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的渝中区、江北区、渝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两江新区、高新区以及北碚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万盛经开区的城市建成区。

此外,万州区、涪陵区、武隆区、黔江区、开州区、忠县、云阳县、巫溪县、丰都区、奉节县、垫江县等11个区县根据《条例》规定划定了本区县的城市建成区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长寿区、梁平区、彭水县、石柱县、酉阳县、秀山县、城口县、巫山县等8个区县城区仍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限区域、限时间、限地点、限品种燃放,简称“限放”)。在上述禁、限放区域以外,农村地区可以燃放烟花爆竹,但应当自觉遵守燃放规定,按照烟花爆竹燃放说明安全燃放。

警方提醒市民注意,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长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机场、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据市燃管办介绍,全市将持续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去年11月1启动2020年春节期间燃放安全管理工作以来,公安机关出动警力6900余人次,联合出动社会力量3.3万余人次,全市共悬挂张贴宣传标语10万余条,发放宣传资料6.8万余份,公安、应急、市场监管、供销等相关职能部门排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场所1万余个,检查危险品储存仓库460余个,检查零售烟花爆竹网点4600余个,发现整改隐患1000余起,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案件180余起,收缴非法烟花爆竹3.4万余件,刑事拘留5人,治安拘留140余人,警告教育13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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