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凌晨,重庆市南岸区涂山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同志,我要报警,我火锅店的监控显示有个陌生男子在吧台翻东西。”意外的是,民警刚开始出警,派出所又接到一起报警:“警察同志,我在火锅店偷了东西,我要自首……”
接警后,民警立刻赶到现场,报警的店家卢某和实施盗窃的嫌疑人徐某都在现场,这是怎么回事呢?经民警调查了解,原来嫌疑人徐某在案发当日凌晨从火锅店的木质窗户翻入,在吧台翻找财物时发现店内有监控,盗窃未遂后想离开,不想被火锅店老板和员工堵住了大门和窗户出不去了。徐某于是“灵机一动”,遂拨打110“自首”,打算用这种方式来减轻处罚……
经审讯,嫌疑人徐某对其企图盗窃店内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嫌疑人徐某已经被南岸警方治安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当中。警方提醒,根据刑法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不能认定为自首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