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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12月1日,在《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解读新闻发布会上,市医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吴良和介绍,《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7月4日公开发布,于2021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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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良和说,“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基金的使用安全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康持续发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有效施行上位法,经市委同意,市政府将制定《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纳入了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

《办法》共分为总则、参保管理、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40条。重庆市医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吴良和表示,《办法》结合实际,将重庆全市范围内不同类型的医保基金,以不同方式纳入适用范围:明确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参保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保基金的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明确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和异地就医、购药涉及医保基金、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伤保险基金的医疗费用的监督管理参照执行;明确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保行政部门加强监管。

明确了医疗保障经办服务的要求,建立市、区县(自治县)、乡(镇)、村(社区)四级医保经办服务体系,按照国家要求为重庆全市参保人、参保单位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

《办法》还明确医疗救助对象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推动医疗救助对象全面参保。强调针对大中专学生、新生儿、退役军人等重点人群参保缴费的服务供给,明确了相关部门在参保环节的配合职责,为我市实现医疗保障覆盖全民提供了制度支持。

同时,《办法》将药品、医用耗材的集中带量采购对医疗机构履行合同、推动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上升为立法制度,同时授权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监督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集采工作提供了法规支撑。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保障基本、科学合理、激励约束为原则的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基金预算分配原则,强调了对基金的全过程智能监控和运行分析,为我市医疗保障信息化系统建设、对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医保基金进行全流程监测提供了依据。对部门间信息共享加强基金监管提出了要求,细化了信息披露和信用评价,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提供了制度保障。明晰了行政执法和协议管理监管的边界及要求。


(  作者:陈沾弟   作者单位:重庆网络广播电视台  )

(  责任编辑:张静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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