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工作繁忙,匡先生将85岁的老父亲,送到了两江新区一家养老院看护。然而,在养老院居住时,老人不慎摔成了骨折。匡先生认为,养老院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匡先生和重庆两江新区百龄帮龙兴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他每月向这家公司缴纳3750服务费,让父亲入住这家公司的养老院。2023年11月5号晚上,他接到养老院工作人员打来的电话,说父亲在养老院摔倒了。
接到通知后,匡先生马上赶到了医院。按照病历记录,这次摔倒导致匡先生的父亲,右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在治疗了8个月后,老人最终被评定为9级伤残。匡先生说,父亲出院后,一直躺在家里休息。前期的治疗费,加上目前的康复费用,已经花了17万左右。匡先生认为,父亲之所以会出事,是因为养老院未能尽到看护义务,养老院应该为此承担责任。
然而,在和养老院多次沟通后,匡先生始终没有得到满意答复。养老院的李院长在电话里告诉记者,他们和匡先生签订的合同,是日常居住自理服务合同。他们并不需要承担一对一无行为能力的贴身照顾。而老人在房间里摔倒,属于自己的个人原因,责任并不在养老院。
李院长表示,老人在养老院摔倒后,他们为了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曾多次表示,愿意向匡先生支付4万2000元。然而,匡先生这边的要求太高,双方实在难以谈拢。
对于此事,630法律服务团的杜江涌律师认为,养老院与匡先生签订了服务合同,缴纳了费用,不管服务等级如何,在一定层面上有照看的义务。但养老院具体要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则需要双方协商。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则建议通过司法机构的裁决,来进行恰当的责任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