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直击】
近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房屋租赁合同条款歧义引发的纠纷案件。原告赵金凤与被告张土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对水电费、物业费的承担方式约定不明:合同既注明“一价全包”,又单独列明“水电费、物业费由承租人承担”。双方因此产生争议——赵金凤主张费用应由张土根单独承担,而张土根认为“全包价”已涵盖所有费用,拒绝支付。
矛盾激化后,赵金凤依据合同约定向张土根发出解除通知,要求其腾退房屋。张土根以“租期未满”为由拒绝搬离,双方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张土根拖欠费用构成违约,需补缴欠费;赵金凤虽有权解除合同,但需退还剩余租期的租金。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土根支付欠费,赵金凤退还部分租金,案件尘埃落定。
【法律解局】
本案争议焦点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多项条款:
合同约束力与履行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赵金凤与张土根签订的合同虽存在条款矛盾,但法院依据“文义解释”原则,结合行业惯例,认定“全包价”通常不包含水电费、物业费等变动费用,张土根未履行支付义务构成违约。
合同解除的合法性
赵金凤行使解除权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情形。但法院强调,解除权人需通过书面通知等法定程序行使权利,且解除后应退还未履行部分的租金,避免扩大损失。
争议条款的解释规则
合同条款存在歧义时,法院优先采用“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原则。若双方对费用承担无明确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可通过补充协议或交易习惯确定;仍无法确定的,由履行义务方承担费用。
【核心警示】
条款模糊酿纠纷
合同中“全包价”与“单独承担”的矛盾表述是纠纷根源。类似“全包”“包含”等模糊表述易引发争议,建议明确列举包含的具体费用项目,如:租金包含物业费,水电费按实际用量结算。
解除合同需谨慎
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需满足法定条件并履行通知义务。本案中,赵金凤虽有权解除合同,但未提前催告张土根履行义务,可能影响解除程序的合法性。
证据留存保权益
双方均应保留催款记录、沟通凭证等证据。例如,赵金凤若能提供书面催款通知,可强化其主张;张土根若能证明“全包价”的行业惯例,或改变法院对条款的解释。
【行动指南】
签订合同“三明确”
费用明细:逐项列明租金、物业费、水电费、燃气费等承担方,避免使用“全包”“自理”等模糊词汇。
解除条件:明确约定解除合同的具体情形(如拖欠租金超过15日)及通知方式(如书面送达或微信确认)。
争议解决:约定争议解决方式(诉讼或仲裁)及管辖法院,降低维权成本。
履行合同“三及时”
费用结算:承租人应按时支付费用,出租人需提供费用明细凭证。
沟通协商:出现争议时,优先通过书面协商解决,避免口头承诺。
程序合规:行使解除权前,出租人需书面催告承租人履行义务,并保留催告记录。
维权途径“三选择”
调解优先:可向社区调解委员会或行业协会申请调解,快速化解矛盾。
诉讼仲裁:若调解无果,可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权利,注意保存合同、催款记录等证据。
法律咨询:签订合同前,可咨询律师获取专业指导。
本案凸显了房屋租赁合同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性。重庆法院提醒,合同当事人应增强法律意识,通过规范签约、诚信履约、依法维权,共同维护租赁市场的健康秩序。
(注:本文中涉及的公司和人物均为化名,旨在保护相关方的隐私和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