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在一家杂货店上了9天班,随后闪电式辞职,搞得杂货店措手不及。如今,她向杂货店索要工资时,双方发生了分歧。
3月初,陈女士经人介绍,到南岸区的一家杂货店当售货员。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约定试用期,只是口头约定月薪三千元。然而九天后,陈女士就不想干了。
陈女士一共上了9天班。 第10天一早,她给店方发信息辞职,表示今后不会再来上班。这让店方很不满意。
店方认为,陈女士的闪电式辞职让自己措手不及,影响了正常经营,造成了损失。因此,当陈女士索要那9天的工资时,店方以此为由,并未支付。
双方都觉得自己很委屈。店方想知道,陈女士的闪电式辞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630法律服务团的田小江律师认为,陈女士的闪电式辞职,不符合法律规定。
田律师表示,店方可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过,这与是否向陈女士发放工资,是两个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陈女士 既然 工作了9天,就应该领取9天的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