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女士在健身房充值五千元,当晚就后悔了,提出全额退费;然而健身房要扣除30%的违约金。顾客的依据是今年五月份施行的一份司法解释,然而健身房对此则有不同的解读。
前段时间,渝北区的一家健身房邀请黄女士来免费体验。9月5日,黄女士的孩子来体验过一次。10日下午,她的丈夫也来体验了一次。10日晚上,黄女士在这里办理了会员卡,支付了五千多元的费用。她至今没有开卡,尚未进场使用。付款的当晚,黄女士就后悔了,不想在这里消费了。
合同约定,健身房可以扣除30%的违约金。不过,黄女士表示,她通过网络查询到一份对她有利的司法解释,可以七天无理由退款。今年3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四条内容是,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份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同时写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健身房一方据此表示,不会全额退款。
针对双方的分歧,记者采访了630法律服务团的田小江和杜江涌两位律师,两位律师的观点一致。
对于第十四条“7天无理由退款”所注明的例外情形,两位律师也从法律角度作出了解读。
律师的看法,给了黄女士很大的信心。当然,最终的裁决,需要以法院判决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