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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的赡养协议 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在过去的两年多时间里,文婆婆不仅没有见过儿子,也不曾接到儿子的电话问候。如今,文婆婆提出,希望儿子定期定期问候,并支付赡养费。

文婆婆今年76岁,有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2005年,老伴去世后,文婆婆就和儿子儿媳一起生活。女儿殷女士嫁到了东北,偶尔回重庆看望母亲。不过,儿女之间并不和睦,互相指责对方对母亲照顾不周。2022年底,女儿回重庆探亲时,一家人的矛盾进一步激化。

此后,女儿就辞了工作,与丈夫分居,在重庆租了这套房屋,专门照顾母亲。2023年2月,母亲和儿女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之下,签了一份协议。内容显示,今后由女儿照顾母亲的日常生活;儿子不用照顾,也无需支付生活费等一切费用;母亲的九万五千元存款、养老保险金、过世后的补贴等所有的钱款都由女儿继承,儿子自愿放弃继承;儿子居住的房屋,包含母亲当初占地补偿的35平方米,由儿子继承。在接下来的两年多里,母子之间就像断了线的风筝,再无任何联络。

文婆婆每个月有两千元养老金。女儿租的这套房屋月租金是1900元,文婆婆患有帕金森病,每月的医疗费是五百元以上。

如今,文婆婆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当初的协议书当中,明明约定了儿子不用照顾,也不用支付任何费用;然而如今,文婆婆又希望儿子每月支付一千元以上的生活费。母女二人想知道,两年多以前的这份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对此,记者采访了630法律服务团的田小江律师。

田律师表示,尽管当初签了协议,但是老人仍旧有权利要求儿子履行赡养义务,包括定期看望问候,以及支付赡养费。女儿表示,会协助母亲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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