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我们 报道了“向女士10年前在一家珠宝店买了枚钻戒,当她要求店方 按照协议 回购时,对方却以不满足回 购条件为由拒绝”的新闻。昨天,珠宝店终于同意履行协议,实施回购。
2015年2月,向女士在合川区欧特尔珠宝店,以一万一千多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枚钻石戒指。当时,她和商家签订了一份回购协议书,其中约定,购买满3至5年,商家回购,会收取购买者一定的费用。购买5年以上,则免除相关费用,按原金额回购。 回购还同时满足这些条件:1钻石完好无损,2购买者要提供协议原件、饰品证书和商家开具的饰品票据。 前几天,向女士主动联系上了商家。检查后,对方却告诉她,还需要提供这个商品的标签,在他们看来,商品票据这个项目就包含了标签。向女士对这样的说法,不能接受。
对此,田小江律师分析认为,商家要求向女士提供回购协议里没有的材料,没有法律依据。
今天上午,记者在合川区再次见到了向女士。她说,昨天,她到合川区钓鱼城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了投诉。工作人员在了解相关情况后,请商家负责人到 市场监督管理所配合调查。工作人员当场认定,商家和消费者就钻戒回购事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商家就应该按照约定履行。商家称饰品票据包含标签的说法,并不成立。
昨晚,商家负责人终于认识到自身问题,决定履行回购协议。随后,向女士把钻戒和材料都交给了商家,商家承诺三个工作日内把购买金额全额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