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一月份,市民贾先生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因为时常驾车到各地出差,为了降低出行费用,他注册了顺风车驾驶员资格。
5月8号这天,贾先生驾车到成都办事,回程的时候,他接了返回重庆的顺风车订单。在去接人的路上,他的车发生了事故。
这次事故还不小,连带电池包的修理。费用大概在几万元。贾先生认为自己购买了全险,车辆损失应该有保险公司兜底。
然而,保险公司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后,明确表示拒赔。原因就在运营车辆保险这里。
保险公司送达的拒赔通知书显示,因为贾先生的车改变了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因此拒绝对本次事故进行赔付。而记者从我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后了解到,私人小客车提供合乘服务,同网约车经营性客运服务有很大区别,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不需要办理网约车相关许可。同时,记者还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在去年三月,成渝金融法院判决过类似案件。合川区市民杨先生驾驶私家车提供顺风车服务,驾驶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同样以顺风车没购买营运险为由拒绝赔付。案件的焦点同样在,顺风车是否改变车辆使用性质运。而法庭经过二审认定,顺风车行为不属于非法道路运输经营行为,承保保险公司应该承担商业保险责任。目前,贾先生正在收集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符合我市相关文件关于顺风年的规定,打算通过司法途径,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