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二月,雷女士驾车行驶至九龙坡区华府大道时,与另一辆轿车发生了擦挂。行车记录仪显示,碰撞的瞬间有不小的擦挂声和鸣笛,雷女士驾驶的车辆在擦挂后,还回到了原车道。
雷女士声称,她当时没有感觉异常,所以直接驶离了事故现场。可没过多会,雷女士就接到了交巡警打来的电话,这才赶回了现场。
雷女士表示,交警开具了责任认定书后,她也通知了保险公司理赔。原以为事情会就此划上句号。可过了10天,她收到了警方发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复核受理通知书。她按照要求来到了交警队后,见到了事故的另一方王女士。这时候她才知道,是对方认为,在上次责任认定书中,没有认定她为逃逸,所以申请复核。
在第二次协商过程中,雷女士担心真的会被认定逃逸,面临各种后果,所以就掏出了15000元现金,当作修车费和通勤费赔偿对方,便与对方签下了谅解书。而在前不久,雷女士才得知,在第一次责任认定之后,她这辆车的的保险公司就已经进入了理赔程序,赔偿了八千多元的维修费给对方修车的4S店。对此雷女士认为,在谅解书中写得很明确,自己支付的15000元当中,就已经包含了修车费,对方就不应该再找在保险公司理赔。但联系对方车主后,对方一开始否认了理赔这回事。
然而,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电话里告诉记者,他们确实支付了8000多元给修理厂。而且他对王女士已经私下赔偿对方15000元这事儿,丝毫不知情。
综合保险公司的说法,以及谅解书的内容,事故的另一方王女士,很可能重复获得了修车赔偿。为了进一步核实情况,记者尝试通过电话联系王女士。
记者多次拨打,对方车主电话始终没有接听。对方车主对此有什么说法,记者暂时不得而知。而630法律服务团律师杜江涌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只有当保险公司赔付后难以弥补损害的,被保险人才有义务继续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