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重庆市地方金融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我市第一部金融监管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重庆地方金融治理进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日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制定与实施的有关情况。
据介绍,近年来,我市金融改革开放纵深推进,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服务支持力度不断增强,截至2025年12月,我市地方金融组织法人机构466家,注册资本1924.28亿元,资产总额3139.7亿元。为进一步提升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增强金融监管措施的刚性,《重庆市地方金融条例》应运而生。《条例》共7章51条,从地方金融组织、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金融风险防范处置、西部金融中心建设等方面做出细化规定,划出了明确的经营红线和底线,强化了对地方金融组织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同时,条例对地方金融组织的变更审批、备案事项和业务终止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市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张邦平:“填补了我市地方金融立法的空白,为我市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金融风险防范处置、西部金融中心建设等方面提供了法制保障。”
以《条例》为统领,目前全市正构建“1+1+2+8”的法规配套体系,并将采取集中授课、业务培训、案例教学、上门辅导等多种形式,把《条例》的贯彻实施融入日常监管的全过程、风险防控的各环节以及消费者保护的第一线。
市地方金融局副局长陈智:“强化培训指导,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流程和监管要求,推动全行业懂法守法用法。”
(重庆广电-第1眼TV记者 李开文 唐畅 姚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