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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重庆环境资源法庭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691件 审结652件

5名被告人多次在禁捕水域夜间捕捞水产品后对外进行销售,最终因持续时间较长、渔获物数量大,对水产资源的破坏较大,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5名被告人二年二个月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1月1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重庆环境资源法庭成立一周年工作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并通报了10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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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至2023年6月,被告人袁某林、周某辉、许某保、袁某成、左某锋、王某华、何某威为牟利,出资购买两艘船舶、多副网具、一辆长安车,在禁捕水域长江奉节段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白帝城·瞿塘峡水域和周家坪水域,多次在夜间捕捞水产品后,销售给袁某林并通过其经营的“小国哥水产经营部”再对外进行销售。袁某林、周某辉等人非法捕捞的水产品销售价值共计293588元,何某威参与非法捕捞的水产品销售价值共计133045元,袁某奎参与非法捕捞的水产品销售价值共计106662元。

该案经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袁某林、周某辉、许某保、王某华、左某锋、袁某成、余某、孙某明、何某威、袁某奎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多次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形成了从非法捕捞到运输贩卖牟利的完整犯罪链条,持续时间较长、渔获物数量大,对水产资源的破坏较大,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遂根据各被告人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分别判处袁某林等二年二个月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追缴违法所得并没收作案工具及渔获物;对生态环境损害损失1847600.65元分别在各自侵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宣判后,被告人袁某林对判决的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袁某林申请撤回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691件 审结652件

“重庆环境资源法庭成立一年来,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691件,审结652件。”重庆五中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重庆环境资源法庭庭长赵翎介绍道,在受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方面,严格落实长江十年禁渔决策部署,维护生物多样性,对以非法捕捞为业多次实施非法捕捞的犯罪行为加以严惩,对“捕—收”上下游犯罪予以全链条打击,对收购渔获物的餐馆判处其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加强古树名木司法保护,对在施工中非法砍伐250年南酸枣古树的被告人依法判处监禁刑。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非法猎捕“三有”动物的轻微犯罪行为,综合悔罪表现等情节,改判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确保裁判政治、法律、社会和生态效果相统一。

在民事案件方面,守护社会公众合法环境权益,对生产企业造成的噪声污染,判决企业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立即整改。妥善处理相邻权人间的环境争议,通过实地勘验确定因果关系,平衡好邻里间的环境需求与正常生活排放需要。注重固体废物源头控制,对在污染防治中存在管理失职、选任过错造成环境污染的生产企业,依法判决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依法保障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对违法改变林地用途并造成损害的流转合同,依法宣告解除,防止资源进一步破坏。

在行政案件方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行生态环境资源监管职责,行政机关对未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未建设环境保护配套设施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生产造成了环境污染的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法院坚决依法予以维持,有力震慑污染企业。发挥行政审判监督职能,对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存在程序问题及加重处罚情形的,依法确认违法并予以撤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注重行政争议实质化解,认真分析环境资源行政补偿案件纠纷成因,精准把握当事人实质诉求,组织协调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及其他相关主体推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切实帮助老百姓解决实际问题,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一年来,共受理检察机关及相关行政机关提起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48件,审结43件,判决支付赔偿金590余万元。”赵翎表示,重庆环境资源法庭依法采取诉前司法措施预防生态环境破坏,对检察机关基于环境公共安全重大隐患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禁止令申请,及时赶赴现场查勘,48小时内发出禁止令并督促执行到位,确保危险消除。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引导行政机关按照检察机关的要求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达到行政公益诉讼目的,依法裁定终结诉讼,提升行政权力运行效能。尽力实现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损害应赔尽赔,对实施非法捕捞犯罪行为的被告人,充分考虑其经济负担能力,确定以劳务方式代偿生态修复费用,变生态破坏者为生态积极守护人。

赵翎表示,下一步,重庆环境资源法庭将持续深化生态环境司法改革创新,充分发挥生态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提升生态环境资源审判能力和水平,为重庆打造美丽中国建设先行区、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  作者:王成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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